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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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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省级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45号、黔价费〔2006〕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四、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城市规划放线收费五、取消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31项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一)黔西南州1、黄金生产管理费2、渔业资源保护费3、道路旅客运输及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管理费(二)六盘水市4、公务员离岗教育培训费5、医疗保险证工本费6、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7、医疗证工本费8、医疗保险IC卡每年年度审核费9、煤炭生产安全费10、旅店业工本费11、爆炸物品购运证费12、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13、统计法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三)铜仁地区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15、劳动用工合同工本费(四)遵义市16、失业证工本费(五)贵阳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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