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审查是指对本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的审查。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的申请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公司均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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