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号令)2011年6月8日公布,7月15日开始实施3、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事指南(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部分)http://xzsw..参考资料: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有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B级A级资格等级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A级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4、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前2年连续盈利; 6、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7、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9、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4、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前2年连续盈利; 6、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7、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9、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请材料的审核:1、中央企业和其他在的企业直接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将正本和复印件进行核对)2、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后(需要由央企总公司出具意见函),可直接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将正本和复印件进行核对)3、其他企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连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一并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正本进行核对)4、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接收,要求其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转交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备注:直接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的企业,需要同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供审核人员核对,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后将原件退回。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请资格认定(核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1、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3、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4、验资报告或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5、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6、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8、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声明;9、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11、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12、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要求:红头、加盖公章、带文号此处要登记手机号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注意事项:1、中央企业和其他在的企业直接出具申请函,要求红头文件,带文号。2、其他企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函,要求红头文件,带文号。3、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函,由央企总公司出具意见函,要求红头文件,带文号。4、申请一览表要求如实填写,联系人一栏中要求登记联系人手机号码,以便受理时短信反馈。5、申请函和申请一览表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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