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立法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是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1) 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护理人员。2) 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3) 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以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4) 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也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5)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等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怎么理解“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问题,如何执行?住院患者所需求的药品可开具处方领用,或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取。目前采用病区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的医院,多数都不规范,实际上是简单的药品汇总请领单,只填写药品请领数量和金额,这样的病区药品汇总请领单,应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作适当改进。病区用药医嘱单,应含患者姓名、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量单位、用法、用量等。其目的是为了落实《药品管理法》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药师必须审核医师处方的相关规定,防止用药错误、减少用药不当,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用药安全。病区患者用药,采取开具处方领用药品的,则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实行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用患者药品的(也可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由医师或护士按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抄写或录入计算机;抄写或录入者应签名,并应由第二者核对,医师可不再签名或者盖签章;药师审核和调配者,均应签名或盖签章。向病房(中心)药房领用住院患者药品的处方或病区用药医嘱单,应与患者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相一致。如何理解“处方”的法律意义?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 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代,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办法》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如何理解“处方”的经济性?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一旦形成,它就必然具有经济意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社会药店)有批零或进销差价收入;也是财会人员作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的凭证。有人曾称: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处方本身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经济性,它不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并按国家“以药补医”政策的规定为医疗机构卫生事业的改善与发展提供经济支持;那么就必然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股份制经营企业或私人社会药店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必须指岀,至今我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社会药店实行的药品经济政策仍都是“批零差价”政策,医疗机构按规定在进价上加价 15%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人说:“这是医院规定的虚高定价,损害了病人的利益”,这种说法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实际上在 20世纪90年代以飢我国的药品价格一直由国家定价。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药品市场改革启动, 放开了药品价格,当然,随后岀现的一系列问题让政府有关部门意识到了对于药品这种特殊产品的价格完全放开是不妥的。对于药品价格,医院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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