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于二 OO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 36 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发布,自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 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 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第六条【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一) 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1 )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2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二) 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1 )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主持人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二名成员;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 (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及“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3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4 )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 )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 (6) 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 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 10% 的股权比例。(三) 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 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 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 1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四) 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五)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人才。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 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第七条【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第八条【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与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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