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编号:甲方:北京银行北洼分(支)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第二条乙方已取得位于区路项目的土地开发权,并已获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乙方邀请甲方作为上述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和该项目售房款的监管机构。第三条甲方同意为签订本协议项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向甲方申请按揭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提供个人按揭贷款。甲方为本项目购房人提供的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个人住房购房者提供不超过购房总价80%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二)个人商用房购房者提供不超过购房总价%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年,个人商用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万元。(三)个人车库购房者提供不超过购房总价%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个人车库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四)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混合贷款的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五)公积金贷款按《武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要求办理。第四条乙方在甲方开立销(预)售房专户何按揭保证金账户,销(预)售房专户为湖北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保证金账户为账号。乙方同意将借款人的首期款、按揭贷款资金及乙方的其他售房款收入存入销(预)售房账户。乙方同意在保证金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5%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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