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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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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doc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山县级人民政府人「I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山市本级人II和计划生冇行政部门作出书血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寄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H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町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三)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山首先发现其生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II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窃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II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中请之日起30H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口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II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耒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金爭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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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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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