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强制措施二、强制措施的分类三、强制措施遵循的原则四、强制到案措施——拘传、拘留和扭送五、羁押措施——逮捕六、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什么是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广义的强制措施,是指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为了保全被告人或收集、保全证据需要,对受处分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狭义的强制措施(我国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的目的: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全证据。(二)强制措施的性质德国法关于强制措施性质的理论:单纯的诉讼行为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强制措施就是一种单纯的诉讼行为,有起点、过程和终点之分,并按照这样的顺序次第进行各行为。对于诉讼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受法院的事后审查。为了避免诉讼的拖延,诉讼行为应当与案件裁判一并接受审查即可,无需各别审查其适法及妥当与否。因此,对强制措施法院无司法审查权。这种理论是为了排除法院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干预基本权行为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强制措施虽然是一种诉讼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即实体处分的性质。强制措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安宁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对强制措施运行既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法官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也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而且,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要个别进行,不能和案件裁判一并进行审查。这种理论的基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二、强制措施的分类第一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强制措施和广义的强制措施。广义的强制措施,是指不仅包括对保全人身所需要的强制性措施,也包括调查证据的所需要强制性措施。狭义的强制措施仅指为了排除妨碍诉讼顺利进行保全人身的强制性措施。第二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中,根据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中,根据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不同,可以分为强制到案措施和羁押。对人身的强制和对物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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