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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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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摘要:法律应当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要融于法的价值之中。关键词:自由心证、情理法、梁丽捡金案引言:一提起“法律”二字,有些人就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不容情”等等,把法律看得相当可怕,还有人认为“合法的不合理”,认为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的。虽然有个别合法不合理的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判案能力,不能片面的说合法即不合理。我认为,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正文: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事实。这就是因为法官的良心,他们要合情合理的依法办事,这才是公民需要的法官。2007年底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08年一整年的社会关注。2007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拾”到一个纸箱,后发现是整整一箱黄金饰品,价值约300万元。后黄金被公安机关在梁丽家查获,梁丽也被立案侦查。梁丽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些疑问对她今后的人生都有极大的影响。08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按照“疑刑惟轻”的原则,认为梁丽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因侵占罪属于自诉而非公诉案件,检方不予公诉。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案例摘于百度网)这个弱女子的遭遇,引发了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讨论,以及对法律、道德、情理如何保持平衡的思考。不可否认,梁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动摇,然而主观恶意、客观危害并不算深。“法律不外乎人情”,这起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坚守独立性的同时合理考量民意和社会效果,值得赞赏。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更不能背离情理。没有得到公民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在某个角度上来说,情,民情就是人性的本能。情理是在冥冥之间对人们判断起一些作用,是民众的普遍正义感,是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也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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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