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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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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马加爵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评析应化102班郭高强学号1002050204摘要:从“马加爵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上可以看出,该案民事判决部分的合法性虽然能够得到证明,但是欠缺合理性;而且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显露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情理法的严重冲突。解决的办法是对附带民事赔偿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关键词: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马加爵;一、“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合法的吗判断“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否合法,只需查明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即可。那么,“马案”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刑法》依据。1997年《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2)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合理的吗赔偿是对被害人遭受损害所作的补救,是一种有效的回复方式。一旦涉及犯罪,赔偿则是由于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等价的报偿。当给予的赔偿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相等时,赔偿是完整的。如果所赔偿的不及于所损害的,赔偿则是不公正和不完整的。如果个人应当永远对其所犯的罪行负责,那么当他是犯罪的受害者时,他也应当永远得到犯罪给他造成的损失的赔偿【1】。赔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形影相随。如何判断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公正、完整?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边沁曾指出,必须从公正的观察者的眼光去审视和评价,以赔偿与遭受罪恶所造成的损害相等价为满足l。谁是公正的观察者?中立的法官是公正的象征与代表,所以,通常说来,法官的判决是令人信赖的。但是,法官的判决还要经受社会公众眼光中的一般公正的检验。如果是财产犯罪,被害人遭受了多少财产损失他就应得到多少赔偿;如果是侵犯健康权犯罪,被害人为恢复健康所需费用应得到赔偿。这就是损害与赔偿相等价,不仅法官容易判决,社会公众也好理解和接受。但是,如果侵权犯罪涉及精神损害的,如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例如,如果涉及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如何赔偿?赔偿多少才能算是与遭受罪恶所造成的损害相等价?这是值得思索的问题。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则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适当赔偿原则,另一是全额赔偿原则。前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6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用语可以推断:第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为其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则惩罚过重;第二,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被依法判处的是剥夺自由刑或者剥夺生命刑,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不可能再创造新的物质财富以供赔偿;第三,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可能有限,不必要做出盲目的最终不能履行的损害全赔判决,否则将损害法律的威严【2】。笔者认为,该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对法律用语的错误理解而得出的部分赔偿原则。《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并非主张“部分赔偿”,而是强调赔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害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被告人过错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不应当包括对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的考虑。部分赔偿原则的主要缺陷是只考虑被告人责任的承担,而没有给予被害人权益充分保护的充分注意。如果被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那么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正对待。分析至此,我认为,“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尽管其合法性是得到证明了的。笔者建议,对附带民事判决应建立“全面赔偿原则”。所谓“全面赔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既造成经济损失,又导致精神损害的,对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赔偿就应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失;二是在确定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时都不能受制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3】,而只能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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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