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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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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内容摘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是安定社会的保障。但是,在执行法律之时,执法者经常遇到一个使他们备感困惑的问题一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而我认为,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案子不是法律能管到的。法官根据法律断出的案子有时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无论怎样,法律都必须被执行,因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但我强调: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应由人民来做主,法官在按法律断案之时也应该兼顾情理,兼顾民意,否则会引起社会的动乱。
论文主体:
一日,张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人民币以救家急,并且打了欠条,签上姓名留以为质。但张三本为无赖之徒,并没有还钱给李四。这2年之间李四曾多次向张三索取还款,而张三都推而不还。又过了2个多月,李四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还2年前借的10000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但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官并没有判决张三还款10000元于李四。这似乎不合情理?因为无论是2年,还是3年5年,钱都是李四的,凭什么不还?
钱是李四的,但依据法律,过了诉讼时效法官便不能要求债务人还钱给债权人。这虽然有违人之常情,但法律也有它的难处。因为事情耽搁的越久,取证越难。自古至今,判案都是要靠证据的,没有充分的证据,便不能服被告人,也不能服众。试想:若事情拖了好几十年,那么法院不就忙不过来了吗?这也可以促使百姓们能尽快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能培养群众的维权意识。
问题:科学家杀妻应不应治罪?
一个既懂技术,又会经营、善管理的女强人,一个朴实、果敢、有强烈的事业心的科技精英,一个与丈夫白手起家、辛苦创业的妻子,一个15岁孩子的母亲,就这样被丈夫亲手杀害并肢解了。是嫉妒,是外遇,还是长期难以化解的矛盾?无论如何,杀人者被判死刑。通常事情到此本该划上句号。但是,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以“贡献大”为被告求情,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与此同时,被告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给自己洗刷罪过的机会。从情理上来讲,法院应给徐建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依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家犯法应与庶人同罪,法院还是没有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判以死刑。这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矛盾。不应处死科学家:因为徐建平如果可以改过自新,那么他的一身韬略知识可以使更多的人幸福,远远比处死他的意义大得多。应该处死科学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科学家的故意杀人能被赦免,那么这不是向所有的科学家们说:“你们是社会的重要之人,你们对社会做出了无尽的贡献,因此你们可以无视法律”了吗?我认为这样做会导致社会风气的腐败,以后也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类似这样的“特权”出现。
但我认为,,而且科学家大多都是守法的,不会出现“特权”的情况的。而且也有许多的百姓都为他申辩,请求枪下留人。民意应该被尊重。毕竟法官也是人,也有肉长的心,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应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原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事实在今天的中国仍是不可忽视的现象。从老百姓对判决结果的困惑、不理解中可见一斑。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与情理发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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