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黄埔区各街道、镇,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属行政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意见。区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三条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第五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到期可续聘。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二)区属行政单位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七)合同变更与解除;(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区属行政单位与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第六条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法制机构。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单位,区财政再视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情况考虑安排专项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该经费时,应当核对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第七条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区属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规定附加条件。第九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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