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的改革利弊.doc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的改革利弊一、 先照后证的背景介绍及意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中第六项是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此即“先照后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去办理相关许可证。“先照后证”,表面上是政府改变了市场主体准入的时序,实质上是改变了对待市场主体的思维。其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也能够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二、 先证后照登记制度的弊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前,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在提交登记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前置许可证,即“先证后照”。公司办理前置许可证前,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需先到工商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而许可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因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许可证所需条件,经常出现本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再者是审批事项多而不清,审批时限长。三、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的优劣势及对策“先照后证”的优势笔者认为,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都有两个资格,即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经营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此资格相适雁的质量等级标准。而作为主体的个人或单位法人都有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的资格,它不必附加在经营资格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先照后证的缺陷“先照后证”的隐忧也显而易见,一方面,目前市场诚信体制建设尚未完善,市场监管亟需加强。企业必须自律,而一些企业可能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办相关许可证就经营,这与改革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通常办理许可证都有一定的场地、设备和人员要求,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创业者可能由于不符合某些硬性指标而导致无法办理许可证,从而导致陷入无证经营或者被迫关闭的窘境。面对这样进退两难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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