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指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基本要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第三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考试(含考查)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第二章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一般由教研室和实验室共同制定,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实验与实践教学科备案,作为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第五条新开或更新的实验项目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并具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和实验指导书,并在师资和设备上具备一定条件,经系主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设。第六条新开或更新的实验项目须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规定详见《新开实验项目及首次上岗指导实验审查验收规定》。第七条实行“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制度。每个学期开始,有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应按《实验教学大纲》同任课教师协商填写“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签字认可。“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经实验室主任、系主任签字送教务处审核后下发,一份实验室自留,其余两份分别送到系(部)教学秘书和实验与实践教学科各一份,以便开展正常的管理工作。凡未交“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的单位,教务处不予供应实验设备和消耗材料费,系(部)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第八条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进行实验教学,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消;有特殊情况的,须报教务处批准。第九条“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是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它是实验经费分配,期中实验教学检查,期末实验室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考核、评比实验室管理工作,评价实验室投资效益,上报省教育厅统计报表的重要依据,必须引起各级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作为实验教学资料,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第十条必须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其基本内容应有: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原理与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教材的内容及方法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对高年级学生应逐步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内容,应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进实验教学中,进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第十一条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必须经教研室讨论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开始前印发给每位学生。第十二条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的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我院情况,各系(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应进行一次中期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向系(部)通报。第十三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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