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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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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条  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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