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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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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二)、检疫申报方式: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三)、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四)、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 3天; 2、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 15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 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4、屠宰动物的,提前 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七)、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八)、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流程货主申报不受理受理说明理由检疫人员按约定时间到报检点检疫条件: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 强制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健康;实验室疫病检测,符合要求; 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不合格合格监督货主消毒出证收费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实现现场检疫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 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 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 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国家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动物检疫工作又一次重要的规范性调整。新证明比较老证明而言,书写的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加详细, 目的更加明确,这也促使我们的检疫行为要更加规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要更加深刻。(一)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类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种类分为四种: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 3、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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