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应当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应当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一、案情介绍 2012年4月17日,李先生在北京某药房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店内购买了食用干海参2袋,单价1710元,金额合计3420元,在海参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均为:“品名干海参(刺参),产地天津,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0年9月9日,有效期至2012年3月8日。”李先生向药房公司支付价款3420元,药房公司向李先生开具购货发票后,李先生发现购买的海参已经超过保质期,药房公司销售人员建议将标签撕掉后再由李先生带走商品,李先生没有同意。李先生就所购商品超过保质期事宜曾与药房公司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先生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2012年4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申诉调解书,决定终止调解。2012年6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李先生未食用从药房公司购买的干海参。李先生认为,作为企业销售这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药房公司退货并退还购物货款3420元,而且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34200元,赔偿误工费600元。被告药房公司辩称:被告一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人员因工作疏忽销售了过期食品,并不等于被告就是经营过期食品牟利的企业,现同意李先生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被告销售的涉诉产品保质期并未超过国家对此类产品规定的保质期,误工费是李先生个人原因造成,不属于损失,是李先生恶意索赔的成本,即使是损失,也是李先生拒绝被告为其退货而发生的,属扩大损失,李先生无权要求赔偿。被告非明知产品瑕疵故意销售,李先生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依据。李先生明知产品超过保质期而购买,不是用于生活消费,其行为丧失了主张赔偿的资格。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药房公司向李先生销售干海参已经超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属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药房公司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明知的销售行为,但鉴于李先生购买干海参未食用,故未对李先生造成损害的后果,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药房公司售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李先生未就其要求药房公司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存在误工损失及工资收入的证据,故李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药房公司虽建立了内部规章制度,但应切实落实到位,以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就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综上,法院判决药房公司返还李先生购买海参的价款三千四百二十元,同时李先生退还药房公司购买的干海参二袋,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审理期间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

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应当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木易东
  • 文件大小18 KB
  • 时间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