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制度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机关党总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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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制度二○一○年十一月目录技术规则和标准类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行政管理类1、党组决策制度2、行政决策制度3、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6、岗位责任制度7、政务公开制度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9、督办工作制度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13、测绘管理制度14、信访接待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专项制度18、保密制度19、请销假制度20、值班制度21、考勤管理办法22、车辆管理制度23、档案借阅制度效能考核类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监督监察类1、综合监察制度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类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简称规委会)。规委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负责审议应由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市长担任。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设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研究、编制和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地制宜确定城乡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城乡规划的先导性、引导性与指导性。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体现与保护好兰州市“两山雄峙,一河中流”的自然景观与城市特色,遵循“显山露水增绿,节地减排宜居”的规划原则,加强对视觉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在城关区、七里河区等老城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落实“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景观优化相结合,严格控制建筑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文本及图纸,是城乡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及规划管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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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