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入门目录一、、、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3.《招标投标法》的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和实务四、定标与签约的规定和实务五、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七、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暂时办法》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构成主要介绍按照法律法规的渊源分类:分为四类:1、法律:由全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二)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三)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27号令、商务部13号令、财政部18号令、卫生部等部门规章。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水利部、科技部等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发改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科技部589号令等。(四)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三条*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招标规定》(第3号)2、建设项目招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两个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标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利用外资管理:三种形式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基本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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