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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学籍管理制度--改.doc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第三章成绩考核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一100分);合格(60分一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员是否结业的依据。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学员在一期训培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补考。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一条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1!第四章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1、 无故耽误学习时间1/4者;2、 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3、4、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学员有退学的权利。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员,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给退学学员核发退学证明。第五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十五条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学员,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十六条学员在学期间应做到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员应令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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