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抚建[20xx]42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单位,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稳步推进65%节能标准的实施,规范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xx]19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xx)、〈〈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21/Txxxx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要求如下:一、 建设单位1、 设计、施工委托书(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节能标准、太阳能住宅一体化应用情况、供热方式、节能做法及有关节能要求。2、商品房销售处应按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抚建[20xx]xxxx位置悬挂节能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3、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均需进行节能质量检测。检测包括进场复验及现场实体检验等形式,具体内容详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一览表》(附件)。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4、在组织专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节能检测报告是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5、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未达到节能标准或节能检测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未使用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书》的产品,不享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6、 外墙外保温工程外饰面粘贴面砖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程,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标[20xx]124号)要求实施。二、 设计单位1、〈〈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由设计单位提供,作为设计审查文件的一部分,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前一并填写完成并签字盖章。2、 加强热工计算的准确性,节能计算书(节能判定表)一式两份,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另一份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一同报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3、 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节能专篇应对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有关施工操作方法详细说明,完善节能构造做法,增强施工的可操作性。4、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确认后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三、 施工单位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专项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同时做好节能工程的隐蔽记录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按〈〈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21/Txxxx录A格式执行。2、建筑节能工程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选用保温材料、 门窗部品等;墙体材料应选用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书》的产品。3、 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四、 监理单位1、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监理 ,进一步完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应包含节能专项监理工作,并加强对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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