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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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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doc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标准、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第三条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第四条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发现重要食品安全舆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督促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政府报告。第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信息报告和通报第七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内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报告。(二) 各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局)报告。(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报告。(四)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五)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接到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第九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等。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一条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它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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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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