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doc:..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毒物品是指本规定附件“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第三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四条安全部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条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上岗前体检,接受安全、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笫七条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吋,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八条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高毒物品。第九条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区域警戒线。第十条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一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并确保高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二条至少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三条高毒物品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立即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经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耍求时,方可重新作业。第十四条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第十五条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组织职工进彳亍职业健康检查,并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第十六条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屮,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高毒物品目录附件:/(nig/m*)PC-TWA/(mg/nOPC-STEL/(mg/m')1N-甲基苯胺10061-8N-melhylani1ine—252N-异丙基苯胺768-52-5N-isopropylani1ine—10253毎7664-41-7阿摩尼亚ammonia—20304苯71-43-2benzene—6105苯胺62-53-3aniline—-06-1acrylamide——-13-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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