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 _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设备为2006年6月出产的辽宁抚顺QUV50型产品编号:1460)履带式强夯机壹台,经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第二条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定金,其余转让款人民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转让机器设备移交给乙方。第四条陈述保证承诺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说明;,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五条移交验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已将设备移交乙方。第六条费用负担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后,未依期交付转让设备,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交付转让设备,视甲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定金人民币,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10天,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按甲方移交前状态归还甲方,如有损毁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回。第八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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