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就申诉人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石民二终字(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抗诉一事答辩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申诉人在申诉中所言事实和理由与其在原审中所言事实与理由别无二致,除了自己的慷慨陈词外,无任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驳回其申诉。(一)关于申诉人提出的&Idquo;对安某某的护理”问题。 医院对病人的护理实行的是整体护理。整体护理是通行于国内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护理模式。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也是整体护理。整体护理由各级护理人员组成,包括护士长,主管护士,护士以及护士助理等。在安某某的住院病历中明确记录着当天为安某某进行护理的有史某,李某和孙某。孙某作为护士助理在护士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问题。申诉人单单挑出孙某大做文章,或是对医疗机构工作的不理解或是别有目的。况且,孙某有没有注册护士证与安某某得不得脑梗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是说孙某有证书安某某就不得脑梗塞,没有证书就得脑梗塞,没有这样的道理。安某某得脑梗塞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二)关于申诉人提出的&Idquo;输错液”及其提交的&Idquo;录音证据”问题。申诉人认为 院为其输错了液,只是其认为而已,并无证据。申诉人当然也不可能有证据,因为原本就没有输错液这回事,又何来的证据。申诉人为了证明此事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但是在申诉书中,申诉人并没有向人民检察院说明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录音。该录音是申诉人偷录的与 医院主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院长王某的对话。申诉人与 医院自发生医患纠纷后,主管此事的是分管医疗工作的业务副院长韩某。王某非本案指向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主管此事的医院领导,更不是本案医院法定代表人。从证据的关联性来说,王某与本案无关,录一个与本案无关之人的谈话又怎么能成为证据呢?难道说随随便便录医院一个工作人员的话就成了证据?而且在该录音中王某也明确地对申诉人说她不清楚此事,没有管此事。该录音证明的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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