墩头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全镇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墩头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一、房屋征收补偿(一) 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台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二) 征收评估时点由墩头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确定。(三) 征收评估以被征收人的产权户(房屋合法权属证书注明的户)为单位。(四) 房屋合法建筑的认定:原则上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两证不全的,以建房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建房按现有主房面积认定。违法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是指征收计划下达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没有权属证书的按批准文件或房屋、土地档案记载的面积确定。超过批准文件的证载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没有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视为合法面积。临时建筑虽有审批文件,如超过审批临时用地期限,未按规定程序续办建房用地手续并缴纳各项规费的,不视为合法面积。副业、生产、经营用房等只补偿不安置。(五)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非住宅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同时,房屋使用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完税证明等手续。(六) 被征收人户别的认定:原则上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属证书计户确定。(1)赡养和被赡养关系的对象计为一户; (2)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对象计为一户; (3)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人的,被赡养人不另计户,人口按赡养协议或均分列入赡养人家庭户中;(4)兄弟二人且都有子女或一方未成家但已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5)多女招婿,如已明确分户,在派出所已有户名并长期在此居住且男方确无居住房的可以分户,反之则不予分户; (6)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户,姑娘已出嫁,但户口未迁,且常住原户籍所在地,而男方在原户籍所在地有住宅地,可计算姑娘一人的平方,但不得分户;如果男方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住宅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同时没有享受单位房改政策的可以分户; (8)非农人口的被征收人分户原则参照农业人口分户标准执行。但工作及户口不在本县的不参照农业人口分户标准执行。(七) 被征收人人口的认定:按征收评估时点现有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常住人口计算。 (1)有分配的村仍参照本村上年度分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的在册人员。 (2)以宅基地证上载明的人口为基数,但必须是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员方可认可。(3)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予以认可。 (4)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予以认可。 (5)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刑的人员予以认可。 (6)合法婚进的以及合法收养人员予以认可,但必须在此居住。 (7)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家常住,且未正式就业达六个月以上的,予以认可。 (8)本省以外嫁入本户并常住,已生育子女,并已按生育政策处理,经民评公议,本人及新生子女予以照顾认定。(9)家庭成员中有一个达到法定婚龄未婚或独生子女的,则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同一家庭成员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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