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广告代理):乙方(广告主)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乙方委托甲方发布广告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签订合同如下:一、 发布地点:二、 二、媒体形式:灯箱广告。三、 规格尺寸:四、 发布内容:乙方广告内容见附件广告画面小样(按照松江区市容广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五、 发布期间:2007年2月10日至2008年2月09日,共壹年。六、发布费用清单:1、制作单价:180元/m2,370cm*520cm*180元/怦=、 制作数量:10个3、 制作尺寸:370cm*520cm2、广告发布期间,灯箱广告牌甲方免费维护一年,并承担相应设备的更新费用;七:费用支付:广告费分四期支付:(1)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30%,计人民币 元。(2)广告上画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50%,计人民币 元。(3) 广告发布的第7个月内(2007年9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 元。(4) 广告发布的第12个月内(2008年1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 元。八:广告画面的审查和广告发布手续的办理:1、 甲方负责户外审批手续;2、 广告开始发布前7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小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加盖有效公章),并保证文件内容全面、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因乙方延期提供证明文件导致延期发布,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拖延的时间所引起的损失,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3、如广告主管登记机关认为乙方画面应修改,乙方应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九、广告效果的检查:1、 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检查,甲方予以配合。2、 广告发布期间,由甲方做好该广告的安全、养护及日常维修,确保其完整和灯光效果良好。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72小时内修护;较重损坏(故障)双方约定: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视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甲方每年将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3、 因广告牌脱落、损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十、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延迟发布或发布中断发布超过72小时,每延迟或中断1日,乙方有权扣除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一,中断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如因乙方延迟提供审批文件或延迟支付首期款项导致发布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 如乙方延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年发布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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