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4-02【生效日期】1987-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7年4月2日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三)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土地改革以来依据法律和政策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二)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仍然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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