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委托人(甲方):有效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受托人(乙方):有效证件号码: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发起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80万元整。甲方欲委托乙方以其自己名义代持该公司20%股份,并以自己名义作为主发起人,代为发起设立该公司,并于成立后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就以上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根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拟成立公司甲方拟发起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注册资本:人民币680万元。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680万元,实际控股100%。第二条乙方代持股份乙方代持股份占鑫塔公司总股份的20%,该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136万元,由甲方以货币出资的形式实际缴纳。,组建筹备组,在筹备活动中签署相关筹备法律文件。以发起人名义办理公司开业申请阶段的事务,在开业申请活动中签署相关开业申请法律文件。甲方授权乙方在 塔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并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甲方授权乙方以 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甲方授权乙方以 公司股东身份行使分红权、股息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甲方授权乙方以 公司股东身份行使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任何权利。第四条乙方代持权限的处理规则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主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所指定的人(该受托人由甲方另行书面指定),办理公司设立时主发起人全部的事宜。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所指定的人(该受托人由甲方另行书面指定),办理全部相关事宜。乙方行使的有关主发起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如遇有紧急情况,甲方指定的受托人可以,本着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从有利于甲方利益及不损害乙方利益的角度,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事后及时向乙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乙方行使代持权限所列权限,必须委托甲方所指定的人(该受托人由甲方另行书面指定)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第五条代持期限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代持股份期限暂定为3年,从公司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计算。代持期限届满,甲方可书面授权乙方继续代持,并决定代持的期限。甲方决定取消代持的,乙方应配合将股权无偿变更给甲方,或变更到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第六条告知义务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股东,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代持期限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代持或对代持进行调整,包括将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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