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贯彻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财税局《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顺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的评审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指南。一、扶持对象及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经我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五)登记成立一年以上,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前两年年检均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近两年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标准和数量根据2015年度区级预算安排,2015年社会组织扶持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以下几方面:(一)对实施新建、扩建包括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场所的实体性公益项目,项目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推荐,根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二)根据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级别的先后顺序,对2012年获得3A以上的29家社会组织进行奖励,其中首次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分别获得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三)根据社会组织的基本建设、可持续发展、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政府激励、社会公信等综合评估,竞争性择优扶持以下社会组织。其中:1、工商经济类每家10万元,最多不超过9家;2、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每家10万元,最多不超过9家(目前正在享受开办扶持的社工机构不纳入本次竞争性扶持范围);3、社区社会组织每家每年5万元,最多不超过4家。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费用、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能力建设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一)办公场地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装修费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产生的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四、申报及评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分类扶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申请兴建公益性场所的实体性公益项目扶持的社会组织,填写《2015年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供项目结算资料,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推荐后报区民政和人力源社会保障局社会组织和服务科。申请2012年获得3A以上评估奖励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交帐户资料,由区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标准统一划拨。申请竞争性择优扶持的社会组织,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报《2015年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根据《2015年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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