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8号)《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保障邮政通信需要, 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 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 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 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 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 4个图。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 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 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着作权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 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第三章 选题及图案第十二条 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第十三条 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 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 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四)非商业原则。邮票不得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五)表现力原则。邮票表现的事物应当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七)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第十四条 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第十五条 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纪念邮票选题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特种邮票选题题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基本国策
法律知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