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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之刑期折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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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之刑期折抵.doc刑剽!^弓雖!11^«1血哪折抵摘要:近年来,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越来越频繁使用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不得已、慎重使用为原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在刑期折抵上应当遵循“折抵关联性规则”,并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刑期折抵近些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强制隔离戒再作为一种挽救吸毒人员、阻止薄品蔓延的有效手段,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到公安机關办案当中。同时,作为i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有效监督防范强制隔离戒毒的滥用,更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往往根据其还有吸毒行为,对其先行处以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在隔离期间再择机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行为人先前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吋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期,不仅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亟需加以重视解决。一、 问题的提出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海市嘉松中路5369号吉盛伟邦家具城门口,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戴某某,(冰毒)及毒资,并于当日对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戴某某到案后对口己在此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另交代口己是吸毒人员,还曾被强制戒毒过。据此,公安机关以戴某某有吸毒行为,当H先行对其处行政拘留15H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4月28口,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戴某某刑事拘留,并将其从戒毒所押解至看守所羁押。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对戴某某先强制隔离戒毒再刑拘是否合适?另外,对戴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朋?这是本案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耍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属性着手。二、 法理解读强制隔离戒毒能否折抵刑期,关键要把握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属性。(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属性过去,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行政管理分别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属于治疗性处置办法,不具有依法处罚性。但《强制戒毒办法》已于2011年废止。2008年6月1日实行的《禁毒法》及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戒毒条例》均规定,我国新的戒毒措施体系由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构成,将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两种模式合并,提出了“强制隔离戒無”的概念,首次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吸毒成瘾者人身白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复议复核。除了配备医护等专业康复人员外,戒毒场所的监管、探视、劳动、作息等制度与监狱近似,故法律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视惜况再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戚毒。由于在公安机关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时措施严厉,故法律又规定在该处戒毒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毫无疑问的是,尽管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强制措施但与刑罚、拘留及己经废除的劳动教养一样,都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而且在被监管措施的严厉程度上,与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和被执行刑罚期间的羁押状态相类似。综上,强制隔离戒毒理所出然地具有剥夺被强制戒毒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政处罚属性。(二) 不得已、慎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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