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201 4年2月24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 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6955 元。根据 2011 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2014 年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 26955 元× 20=539100 元二、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 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丧葬补助金( 2014 年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 2012 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7448 元计算丧葬费。其中毕节市 2012 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6623 元(在岗 36730 元)。 201 3 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 1831 1. 5 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月= 配偶抚恤金。 2 、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人/月= 其他亲属抚恤金 3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注意事项。 1 、供养亲属条件: 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的。供养亲属资格的核定, 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条件核定。也就是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时不具备供养条件, 即使以后达到供养条件也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供养亲属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如下:(1)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2)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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