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原告:北京今世广告制作中心法定代表人:何晓职务:总经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中纺大厦7层邮编:100029电话:010-64978886被告:威海希波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丰职务:董事长住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波路1号邮编:264204电话:(0631)5680180案由:债务纠纷。诉讼请求:(1)偿还原告广告播出及代理费2538200元人民币。(2)赔偿原告延期付款利息169722元(至1997年2月25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995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代理播出合同书(见证据〈1〉)。合同书规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生产的儿童智力碘系列产品在全国45家电视台优秀国产电视剧《剧场》插播广告,代理费金额播出100集为人民币4210000元;即每集42100元;结算总价格待原告与制作单位谈定后再定。之后同日原告履行上述合同规定义务与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下称成象公司)签订了贴片广告播出合同(见证据〈2〉)。之后原告及成象公司各尽义务,分别在四十集电视剧《宰相刘罗锅》和二十集电视剧《东边日出西边雨》中播出被告委托播放的广告内容(见证据〈3〉、〈4〉、〈5〉〈6〉)。总计播出贴片广告60集,按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1996年5月份之前向原告付广告代理费42100×60=2526000元人民币。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始终拖延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另,之前被告曾欠原告广告代理费12200元人民币(见证据〈7〉)。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被迫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此致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1〉广告代理播告出合同书证据〈2〉贴片广告播告出合同书证据〈3〉《宰相刘罗锅》播出材料证据〈4〉《宰相刘罗锅》录相带证据〈5〉《东边日出西边雨》播出材料证据〈6〉《东边日出西边雨》录相带证据〈7〉希波药业到帐明细表北京今世广告制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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