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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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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729( 颁布时间) 19980729( 实施时间) 20090530( 失效时间)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文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标底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 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银川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 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 经市招标办审定后,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议标: 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 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 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 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九条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 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 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 主要材料( 钢材、木材、水泥等) 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 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或补充的, 报市招标办批准后, 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第三章标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 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第十四条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 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第十五条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 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第四章投标第十六条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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