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得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得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得《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工得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得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权利。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得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与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得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得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按照《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得初次缴费费率 ,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得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得参保缴费办法。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得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得30%.工伤保险储备金得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得,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得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 ;?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得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得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得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得,其遗属领取得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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