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事务所章程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会计核算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及本所所属办事处。第三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健全和完善部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事务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金,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事务所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个人出资形成的资本金。第五条资本金的筹集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筹足。投资者未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六条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七条事务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第八条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执业风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第九条事务所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第十条事务所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一)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部控制制度;(二)事务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价款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三)事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四)存货包括各种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账册、报表、培训书籍、燃料等;(五)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并使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六)办公用品一次领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七)事务所应建立存货采购、领(用)、报损审批制度,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按存货品种规格建立采购、领、用、核销管理台帐,加强对存货的核算;(八)建立存货定期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第图章固定资产第十二条事务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通信设备、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其他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等。不以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采购、领(用)、报废审批管理制度。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