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同济大学社团的注销流程,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之规定,规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处于筹备期的学生社团没有完成预定的筹备工作,经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核准同意解散;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需要解散;学生社团资不抵债,需要采取清算止损,经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核准同意解散的;学生社团从事与章程不符的活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经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核准同意解散的。学生社团依照第二条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社团成员代表、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于清算对象实施财产、证据保全并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在不影响清算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赠与,不得侵占社团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社团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对于社团的清算具体事宜必须严格保密,由于故意或过失给清算工作带来干扰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与必要的处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社团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社团利益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团未了结的事物;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社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团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社团利益权人包括:社团成员;社团的债权人;社团的债务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团利益权人,并以合适的方式发出公告。社团利益权人资格原则上依据社团现有书面材料予以确认。清算组在清理社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社团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社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给社团成员。依照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学生社团,不适用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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