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补偿案情简介:章某2012年1月4日入职深圳市某旅行社任计调客服一职。入职时约定每月工资结构为底薪5000元+全勤奖300元+电话补贴50元+奖金(提成),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章某购买社会保险。章某于2012年7月19日提出辞职,在实际经营人王某的要求下立即离职。之后旅行社一直未支付章某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19日工资。章某多次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章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8万元,但是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瑶的仲裁请求。章某感到心灰意冷,觉得拿到工资的希望不大。2013年2月6日,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文律师。文律师有多年的代理劳动案件的经验,并亲自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章某希望文律师能帮助他要回工资,并拿到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文律师接受了章某的委托,并全权代理章某的案件。案情分析:章某仲裁请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章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仲裁委将不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文律师接受章某的委托之后,制定出了一个整体的方案,首先就是教章某需要收集哪些对他有利的证据,证据收集完整之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在文律师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4日到2012年7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差额人民币88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19日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13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825元。一审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律师帮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2013年12月底,章某最终拿到了他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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