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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实务.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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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等因素,公司在制定股权转让或并购重组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税收的筹划问题,他将直接关系到转让方的经济利益。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是任何股权转让方案设计者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内容,股权转让价格是计征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从税收角度,必须从股权转让收益进行分析。一、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公司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根据所得税法, 其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存在着重大区别,股权转让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因为他往往存在着股息性所得。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获取了利润, 如果企业将这些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股东可将这些分得利润则作为股息性所得。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 即免税(如被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则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则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往往包含着股息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该部分往往承担了双重税收。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就可分配利润全额分配。而将该利润记入“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这部分留存的利润客观上增加了股权的价值,并且在处置股权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息性收益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二、现行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企业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1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 〕 119 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4 〕 390 号)等。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在 1997-98 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相关的表述是一致的,也就是: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2000 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118 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4 〕 390 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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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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