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10-04-12 15:32 OECD 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 OEC D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 OEC D 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 OECD 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 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而且, 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 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 以及是否需要修订。公平交易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 9 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 已构成 OEC D 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 地区) 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第 9 条规定: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 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 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但是, 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一) 可比性分析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 .财产或劳务的特征。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 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一般来说, 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 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 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 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 劳务的性质和范围; 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 交易的形式( 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 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2 .合同条款。在公平交易中,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责任、风险和收益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划分。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 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会确保它们相互以合同条款制约对方, 且一般仅在为了双方共同利益时, 双方才会对合同条款不予执行或加以修改。而关联企业间可能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分歧, 因此必须考察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 或者各方行为是否表明合同条款仅作为表象, 导致合同事实上并没有被执行。在这些情况下, 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真正的交易条款。 3 .经济情形。即使是对于包含相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公平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不同而不同,因此, 为了实现可比性, 就要求独立企业与关联企业运作的市场是可比的, 市场间的差异对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或可以进行恰当的调整。作为第一步, 重要的是, 从考虑可获得替代商品或劳务出发, 确认相关市场。与确定市场可比性有关的经济情形, 包括地理位置、市场大小、市场竞争程度和买卖双方的相对竞争地位、替代商品或劳务的可获得性( 及其风险)、整个市场以及( 有关) 特定区域内的供求水平、消费者购买力、政府制定的市场规则的性质和范围、生产成本( 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成本) 、运输成本、市场经营环节( 如零售或批发) 、交易日期及时间等。 4 .经营策略。针对转让定价的目的确定可比性时,对经营策略也必须加以考虑。另外,可能还有考虑这些经营策略是否由跨国企业集团或该集团中某一独立行动的成员制定, 以及为了贯彻执行这些经营策略, 集团内其他成员参与的性质和程度。经营策略也包括市场渗透计划。企业如果想进入某一市场或扩大其市场份额, 可能在短期内使其商品定价低于同一市场其他可比商品的价格。(二) 确认实际已发生的交易与互不相关的企业相比而言,关联企业能够订立更加多种多样的合同和协议,因为关联企业间往往不存在独立企业间通常的利益冲突。的确, 关联企业间可以并经常缔结具有特殊性质的协议, 这种协议在无关的企业间不会或极少出现。这可能出于各种经济、法律或财务上的原因, 依具体个案的情形而定。而且, 跨国公司内部的合同可以根据其整体策略的需要, 很容易地被变更、中止、延期或终止, 甚至还可以追溯性地作出这些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用公平交易原则时,就必须确定隐藏在合同安排之后的重要实质。(三) 公平交易值域的运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应用公平交易原则可以得到一个数据( 如价格或利润), 利用这个数据能够最可靠地确定受控交易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是, 由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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