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日照标准的建筑物之间,以遮挡建筑遮光面到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的最小水平距离。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的(如设置阳台等) ,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1/2的,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被遮挡居住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第六条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临时住宅建筑;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住宅建筑。第七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和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遮挡建筑计算高度, 是指被遮挡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三)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第八条遮挡建筑按高度可划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米的为多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凡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板式高层,建筑面宽不得突破 40米,但经市政府批准有特殊功能的除外。第九条多层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 (一)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呈平行布置的,根据被遮挡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的垂直方向与正南向夹角,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标准,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4米。 (二)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夹角在 3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4米。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一般地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 (三)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夹角在 30度以上(不含30度)6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4米。城市核心区、;一般地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 (四)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 60度以上(不含60度)9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的 ,且不得小于14米。第十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 (一)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 40米的,城市核心区、,建筑间距大于35米的,按35米控制;一般城区、,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大于 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一般地区、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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