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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9:清朝.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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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会典》: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为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自康熙开始修订《大清会典》,于康熙 29 年第一部《钦定大清会典》修订完成,史称《康熙会典》。此后, 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朝均修会典, 五朝的会典共称“五朝会典”,又叫《大清会典》。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 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被称为清帝国的宪法。②《大清律例》: 清朝入关后, 参照明律, 历经数度修订, 编制《大清律例》, 此后立法只是定期修例。乾隆时, 其名正式公布。从乾隆 11 年开始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的定期编例制度, 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基本法,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③条例:例的一种,一般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 附于某一门律文之后。④文字狱: 明末清初兴起的启蒙思潮和反满思潮, 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基础,清统治者为加强满洲贵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尊崇孔孟之道,把程朱理学作为“正学”, 其他与儒家正统相违背的学说皆为“异端”, 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的知识分子,兴起文字狱。⑤禁海令:顺治年间,为镇压在台湾的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 违禁者以通敌论处。此后, 顺治、康熙朝又多次颁布迁海令, 强制东南沿海居民内迁。后来演变成为严禁人民私自出洋经商及移居外洋海岛的规定。⑥摊丁入亩: 以省为单位, 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上, 使丁银成为田赋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和田赋的征收完全合一, 总称“地丁银”, 又称为“地丁合一”。评价: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 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 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⑦秋审: 源于朝审, 顺治十年率先恢复京师的朝审, 于霜降后十日举行。后推行全国, 由各省督扶将省内所有斩、绞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 提出处理意见, 将卷宗上报刑部, 囚犯一般集中至省会关押。由三法司和九卿、詹事、科道、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 在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侯案件, 再报皇帝批准。⑧朝审: 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明英宗天顺三年正式确立, 规定每年在霜降后, 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从此成为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朝审的对象限定为在京所押的罪囚, 重点是查核平反冤狱。由三法司和九卿、詹事、科道、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 在每年霜降后十日定期会审和复核刑部判决京城地区的死刑监侯案件。⑨热审:是每年定期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又称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因时值夏季,故称热审。⑩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答: ⒈立法上,体例僵化,内容日趋严酷,法律形式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基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的突破; 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 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律形式方面, 除继续沿用律、令、格、式等之外, 例的地位突出, 显示出皇权的加强。⒉在刑事法律方面, 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的处罚。⒊为控制社会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 大兴文字狱, 加强对社会思想文化的控制。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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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