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 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 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 改进本市现行落户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 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 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 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第四条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 2 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 1 年积 3 分。(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 1 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 年积 1 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 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 ,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 9 分,大学本科 15 分,硕士 27 分,博士 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 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 每多获得 1 个硕士学位,加3分; 每多获得 1 个博士学位,加 6 分。(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 每满 1 年加 2分, 最高加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 1 年加 4 分,最高加 12 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 每满 1 年减 2分, 最高减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 1 年减 4 分,最高减 12 分。(五)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 就业每满 1 年减 6分。就业时间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六)创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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