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的规定。、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 (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3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6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7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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