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txt13 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 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 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2006 年 12月 12日 16时 01分 13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京食安发[2006]13 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建筑工地内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及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检查与考核内容, 并负责监督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 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第七条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并依法组织查处建筑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与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职责。第八条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 25 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道。(二) 设置独立厨房和食物贮存间。洗菜区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三) 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 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 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 米。(四) 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 米, 窗户排风口距地面 2 米以上。(五) 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以及消防防火设施, 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第九条采购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 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第十条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 易腐食品冷藏; (三) 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四)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 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第十一条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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