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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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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 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 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 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 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七) 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八) 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二) 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 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四) 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五) 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六)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七) 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八) 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九) 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 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三) 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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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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