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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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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oc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小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屮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己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囤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该赔偿范围是我国法律环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国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产物,也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笼统和狭窄,缺少可执行的标准,给实践屮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的I木I难。二、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即“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但在用词上却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这给实践屮的操作带来困难。为解决该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己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这乂产牛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插间接损失?实践小有两种完全札I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己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赔偿范围屮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己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和关司法解释也确定了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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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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