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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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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场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镇各小集镇、各村、各机关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镇文明创建办负责本镇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各村、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办、城建、城管、卫生、房产、环卫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本镇各村、各部门相当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各小集镇、各村、各部门实行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涪口集镇、平伍路四丰聚居点、西江集镇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二) 各部门、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本单位负责;(三) 商场、摊点、旅店、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经营者负责;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镇城管队具体确定;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所需费用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质虽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队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米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米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乡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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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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