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概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的、精神的、行为的三种基本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 。三、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对考试比较有意义的物的分类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分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等(2)行为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形成了民事关系以外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它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政府机关是国家经济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经济职能,同时也充当一般的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第一,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主要有以下方面: 经济组织行为,是政府机构充当对市场进行培育、对市场要素进行组织和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组织者而实施的经济行为。经济调控行为,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经济运行达到某一种预期状态而实施的经济行为。经济监督规制行为,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经济仲裁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产生经济纠纷时,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关系和谐有序。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是指政府通过信息的公开、发布、反馈等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强制性的指导和影响。第二,政府经营性经济行为。政府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主要有: 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经济组织使用的,并能给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国有资产的形成,表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经营介入。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政府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主要有资产投资行为和资产监管行为。国有资产投资行为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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